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
一、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二、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
有關消防設備師(士)及檢修機構之資料,可至內政部消防署網站查詢。
資料來源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指揮中心
甲類場所檢修期限(頻率)為每半年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檢修期限(頻率)為每年一次,各類場所申報備查期限應依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辦理
資料來源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指揮中心
採取整棟申報方式,則檢修期限及申報期限應比照甲類場所辦理,每半年申報乙次;但如採場所個別申報之方式,則甲類場所每半年申報乙次,甲類以外場所應每年申報乙次。
資料來源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指揮中心
經當地消防機關會勘通過且依法取得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許可等證明文件之合法場所,於該證明文件申請範圍內之消防安全設備,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辦理當次檢修及申報備查:一、甲類場所:自該證明文件核發之日期起算,距申報期限在六個月內;二、甲類以外場所:自該證明文件核發之日期起算,距申報期限在一年以內。
資料來源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指揮中心
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者,應清楚載明其不良狀況情形、位置及處置措施。
資料來源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指揮中心
如要查詢法令全文,可上內政部消防署網路查詢,網址www.nfa.gov.tw。如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有任何疑義時,可向所轄之消防單位詢問。
資料來源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指揮中心
依據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中央主關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如做不實檢修報告,亦會涉及刑法中有關偽造文書罪責。
資料來源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指揮中心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 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及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
三、觀光旅館及旅館。
四、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 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住宿式服務機構、日間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 職業訓練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五、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及高速鐵路車 站。
六、觀光工廠。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 及遊藝場所。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九、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及博物館。
十、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收容人數(含員工)在100人以上 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或機關(構)。
十二、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十三、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 班除外)。
十四、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 者)。
十五、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 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2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十六、收容人數在30人(含員工)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資料來源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指揮中心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領有防火管理人合格證書,始得擔任;任職期間,並應每3年接受複訓1次。
資料來源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指揮中心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1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1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資料來源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指揮中心
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需使用防焰物品的場所
類別 | 場所用途 | 供該用途之專用部份樓地板面積合計 | 備註 |
---|---|---|---|
(1) | 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 全部 | |
(2) |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 全部 | |
(3) | 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 全部 | |
(4) |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 |
(5) |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 |
(6) | 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 全部 | 診所限有病房者 |
(7) | 三溫暖、公共浴室。 | 全部 | |
(8) |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 |
(9) | 1.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類別六以外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安置及教養機構)。 2.類別以外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
二百平方公尺以上 | |
(10) | 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類別六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 | 全部 |
資料來源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指揮中心
一、地毯:
(一)滿鋪地毯及方塊地毯。
(二)人工草皮。
(三)面積2平方公尺以上門墊及地墊之地坪鋪設物。
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包括一般窗簾、直葉式與橫葉 式百葉窗簾、捲簾(含折屏)、隔簾及線簾。
三、布幕:供舞臺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展示用廣告板(以下簡稱合板):室內展示用廣告 合板及舞臺道具用合板。
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指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防焰物品。
資料來源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指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