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3
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
Answer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加強六類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販賣、處理場所安全管理。


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
公共危險物品共分六大類
  • 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 第二類:易燃固體
  • 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 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 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 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處理及販賣場所標示板規格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設置標示板,其相關規定如附件「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點」。


保安監督人制度
有關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並依該計畫執行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目的在於有效預防公共危險物品各類場所災害之發生、提供救災人員初期危物資訊及發生洩漏、爆炸等意外事故之災害應變能力;保安監督人之職責係管理該場所公共危險物品之安全業務,相關解釋函令及上開管理辦法雖無明定需由哪一層級人員擔任,惟應由管理權人依權責選任較能指揮統合相關安全業務之幹部擔任,並經講習訓練強化其指揮領導及專業能力後,方能有效執行場所之安全管理。

另「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鑑於部分場所同時應製作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災計畫,「消防法」第15之6條規定,如消防防護計畫已納入廠區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消防防災計畫,得免再依規定訂定消防防災計畫,藉由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整併,以降低業者製作多種計畫之負擔及簡化行政作業。為協助相關場所順利整併上開計畫並能落實執行,內政部消防署爰製作「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整併後計畫內容與工廠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範例」供參考運用。


臺北市達管制量30倍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
依據「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將本市火災及爆炸災害之潛勢資料(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部分)整理如附件「臺北市達管制量30倍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有關「消防防災計畫」及「消防防護計畫」部分,請依「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https://reurl.cc/XmmeG7
衍生閱讀
內政部消防署 危險物品管理科 https://reurl.cc/MyyZ63
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內容 https://reurl.cc/E11zZ0

Q14
違反消防法案件改善計畫書(展延)
Answer

違反消防法案件改善計畫書(展延)
申辦流程:
違反消防安全設備時如因消防工程浩大,無法於限期改善期限內完成者,應依限期改善通知單通知期限前,填具改善計畫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工程估價單、契約書、委託書、專技人員證書影本、改善進度表、改善照片等)至所轄救災救護大隊專責檢查小組申請展延事宜,各項展延申請以一次為限並以180日為展延上限。
受理時間:
限期改善通知單複查期限前向所屬轄區救災救護大隊專責檢查小組提出申請展延事宜,核准展延日期由各轄區救災救護大隊專責檢查小組回覆通知。
申請資格:

  1. 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
  2. 場所之管理權人填具委託書委託專技人員辦理申請。

承辦單位:各消防隊火災預防科
應備證件:下列文件務必 1 式 2 份:

  1. 違反消防法案件改善計畫書
  2. 工程估價單、契約書(需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工程申辦時檢附相關資料,免附契約書)
  3. 違反消防法限期改善通知單影本
  4. 委託書(如委託合法消防設備師士,請檢附專技人員證書影本;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所辦之招標工程免附)

資料來源 台中市政府消防局 https://reurl.cc/o5kM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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